1月20日9时40分许,董某驾驶豫Q9***1号小型客车(车载李某)行驶至召陵区龙江路康洼村东口时,由于操作不当、未与前车保持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,与陈某驾驶的豫A3***0号微型货车发生追尾碰撞,事故造成陈某、李某(未正确使用安全带)两人受伤,双方车辆受损。
漯河交警召陵大队事故民警调查后认定:董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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